這個題目很常出現在特考上以及研究所考試上
通常自己都是在看完之後,卻每當在書寫時,一整個很沒有系統ˊˋ







人身保險是否適用於複保險?


a: 
    參照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,可得知所謂複保險乃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,同一保險事故,與數保險人分 
    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。除外,其中一隱藏著兩條不成文的要件:一、須在同一保險期間,二、投保隻保險金額 
    總額須超過保險價值。

b:
   而對於是否適用,在學說上以及實務上卻有著不同的見解:
   肯定說:
    在最高法院66台上575判例、76台上1166判例、台上1992判例當中,認為人身保險契約,其保險金額之約 
    定,通常需斟酌被保險人的身分地為以及經濟狀況等客觀的情形,已定其數額上限。由此得知,尚難謂人身
    絕對屬於無價,而無復保險的適用。

   否定說:此說為學者及最高法院判決的新趨向
     在最高法院92台上534判決、92台上1138判決及92台上1365判決中,認為人身保險利益僅能從主觀上估定
    ,不能以金錢做精確的計算,且人身保險是按約定額為給付,此項給付在通常行情形是將取之於要保人之金額  
    反還於受益人而已。況且人身保險因人身及生命無價的因素,故性質上不屬於損失保險,也因此不得適用於複
    保險當中。

c:
    對於上開二說,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76號解釋明白指出,最高法院76年台上1166號判例違憲,人身保險契約並
    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,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隻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問題,自不受保險  
    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的限制。因此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,將上開保險法有關複保險的相關規  
    定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,對人民之契約自由,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,應不在援用。    
    故人身保險應不得適用於複保險當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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